诚信为本,市场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语言选择: 简体中文简体中文 line EnglishEnglish

公司动态

S佳通: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通轮胎股哈哈体育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哈哈体育(原标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年 12月 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19日(星期四)下午 14时在莆田悦华酒店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年 12月 19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024年 12月 1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65,051,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8.5445%。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88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18,706,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256%。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议案 1、《公司 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议案 2、《公司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上述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1及议案 2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上述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1及议案 2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上述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2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得出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及议案 2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达到出席该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其中,上述议案 2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即经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佳通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更多

  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